市监局下发《关于8、9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http://www.dsblog.net 2018-08-17 10:47:16
Q8
问题八:直销企业是不是不能与其他商事主体有关联、合作或挂靠关系?
解答:在企业经营中,可能涉及如下商事主体: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企业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企业并非不能有关联方、合作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商事主体有关联关系或合作关系,都属正常,但关键在于不论是经销关系、合作关系,都不能作为推卸法律责任的借口,都不能作为隔离违法责任的工具,相关各方都不能单独或共谋从事违法活动。
对于挂靠方,由于挂靠非法律用语,无标准定义,所以挂靠是否合法,需判断所谓挂靠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是什么,具体运营模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Q9
问题九: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从事了违法活动,直销企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解答: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从事了违法活动,首先其自身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由于和直销企业存在关联、合作、挂靠关系,直销企业是否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来判断。
如果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从事的违法活动,是由直销企业公开组织运营、操盘,或在幕后操纵、支持,或放任、纵容、默许的,则可以认为直销企业与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存在违法共谋,共同从事了违法活动,需追究直销企业的共同违法责任。举例来说,如果直销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的违法行为获利,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向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实际控制人交纳管理费、授权费等费用,或利用直销企业结算平台进行计酬结算,或与直销企业混用同一套销售队伍或物流体系,或完全靠直销企业供货且直销企业对销售模式中的违法情形基本了解,则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时,就很难说直销企业不知情且尽到了注意、约束和监督义务,此时直销企业就很难逃避共同传销违法责任。在某些情形下,直销企业虽然未共谋从事传销,但为传销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此时可以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追究直销企业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违法责任。
如果关联方、合作方、挂靠方完全是在直销企业不知情,且违反直销企业合规管理制度,逃避直销企业对其进行内部监督检查的情况下,独立从事的违法活动,直销企业已尽到注意、约束和监督义务,对违法活动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过失,则直销企业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Q10
问题十:怎样理解加强对各类直销会议的监管?
解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监管部门有权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即直销培训,开展监管,直销企业也有相应的报备、公布、留档义务。在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经销商以研讨会、表彰会、美容或营养讲座等名义变相开展直销培训,不履行相关义务,或在经销商大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激励会、表彰会等会议中夸大宣传产品功效、虚假宣传产品本身或夸大奖励回报,从事违法活动。为遏制这种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制止各类会议中的违法活动,有必要将监管视野从直销培训扩大到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各类直销会议,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参与人员众多的会议。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是各类会议中有无违法活动发生。各地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范围内直销会议相关的报备和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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