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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打击双赢制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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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日志
第7條第1款規定:“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
[@more@]馬來西亞《1993年直銷法案》(摘要)
第7條第1款規定:“下述申请人不批准直销执照:即在该申请人的直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
新加坡《多層銷售和金字塔銷售(禁止)法案》(摘要)
第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可以看出,滿足“除以不高於展銷品或資料的成本價格購買展銷品或資料、且不用於再銷售以外,不得要求個人在參與計劃或安排時付出任何利益或購買任何産品”的條件者,即不構成金字塔式推銷計劃或安排。
美國(摘要)
肯塔基州、亞力桑那州、猶他州等49個州的《禁止金字塔銷售術法》和美國國會“2002年反金字塔式促銷法案”第3款(1),規定了“金字塔式銷售的酬勞”的定義——“酬勞是指因介紹他人加入金字塔式促銷計劃而支付的金錢、有價值的物品或經濟利益”;
韩国《直销法》(摘要)
第32条 禁止
1.一个多层次销售者不许有下列行为:
⑷强加给传销商发展下线数量
⑼通过传销商,强迫其下线购买产品和服务
⑽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安排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