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11-05-25 11:18:41
13、被告人谭志欢供述,永乾投资公司是永乾公司给了陈荣30多万元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夸大永乾公司投资及下属子公司规模,另外利用卖股权来获取非法所得。陈荣是该公司证券部经理,负责产权转让,每股转让价1.75元,估计卖了1000多万元,钱都汇到永乾投资公司对公帐户,陈荣的私人帐户也收有几十万元。其没有参加董事会讨论产权转让,是几个董事告诉其的。永乾公司《广西永乾经济发展战略》上有宣传“股权转让”,李国生也在招商会上宣传,听陈荣说已在广西产权联合交易中心挂牌。
14、被告人张桂南供述,2007年3月五人董事会在桂林开会时,李、许及徐提出新成立一家公司,便于向代理商出售股权。后其代表永乾公司,陈荣代表创捷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创捷公司办理成立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合同。2007年6月,李国生任命陈荣为永乾公司证券部经理。
15、被告人徐浩峰供述,永乾投资公司2007年3月成立,成立的目的是几个领导想多成立几家公司形成一个集团公司,还可向消费者出售股权,获取更多的资金。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是永乾公司委托陈荣为代表的南宁市创捷公司办理的,合同由张桂南和陈荣签字。李国生在2007年5月公司领导会议上任命陈荣为证券部经理,专门负责股权上市及交易等工作,陈荣还专门制定了一份交易计划,由李国生在招商会上向会员公布。
16、被告人陈荣供述,
2007年3月李国生召集其、许、张、徐、谭等人商讨永乾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经多次商讨后决定下来。其帮永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收了32万元,其中23万元给了创捷公司。其是公司证券部负责人,具体操作“股权转让”。永乾投资公司以每股1.75元的价格转让股权,主要卖给全国各地的商行及消费会员,商行发展消费会员购买可获取10%提成,会员发展会员购买可获5%提成。李国生、徐浩峰等人在桂林、苏州、广州招商会上宣布“转让股权”一事,并作了永乾公司即将成为集团公司、上市公司,要进行大面积投资等虚假宣传,其也在招商会上宣传。7月开始卖股权,李国生定的保证投资者年分红最低10%,第二年回本退股,到8月李国生将提成提至18%,并承诺每季度返利一次,返利金额不少于“消费来福”。收取的股权转让金存在投资公司账户及其本人账户,返利尚未进行。其得到提成8万元,其中4.9万元回扣给了徐浩峰。公司转让股权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转让股权的目的一是尽快筹集更多资金填补“消费来福”返利的漏洞,二是扩大对外投资及宣传,使各地商行及会员深信永乾公司是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其实该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和经济实体,只有用后面的人交来的股权转让金支付前面的人的提成和返利。其是永乾集团公司新的管理团队中的一员。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付连荣、梁有妹、刘永福、陈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采用投资及重复消费可获返利及以所发展人员的消费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成为消费会员及开设商行,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付连荣、梁有妹、刘永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上述被告人定罪处罚,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荣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经查,陈荣确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参与了永乾投资公司的策划、成立,其进行非法筹集资金活动的犯意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产生,而李国生等人成立永乾投资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实施“股权转让”等非法传销活动,因此,陈荣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为实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应从一重罪处断,不适用数罪并罚,故公诉机关指控陈荣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均为永乾公司董事会成员,决定重大事项,也是主要的非法获利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付连荣、梁有妹、刘永福在协助李国生等人通过永乾公司的形式组织进行的传销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陈荣在协助李国生等人通过永乾投资公司的形式组织进行的传销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石华珠、刘永福、陈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追缴了部分涉案赃款赃物,从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孙洪贵、付连荣、梁有妹、刘永福、陈荣处追缴回部分赃款赃物,挽回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刘永福归案后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整理永乾公司电子账目,为侦查机关查清案件提供帮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许武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徐浩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四、被告人张桂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五、被告人谭志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六、被告人黎其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七、被告人石华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八、被告人孙洪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九、被告人付连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被告人梁有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十一、被告人刘永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二、被告人陈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全部涉案财物及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的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赃款、赃物的上缴国库,被告人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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