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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11-05-25 11:18:41


  上诉人李国生、许武焕的上诉理由,及许武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具体为:


  1、本案案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之前,而原判适用该修正案定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背了从旧兼从轻原则。2、永乾公司与加盟商行之间订立经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刑法。3、永乾公司消费积分返利是有奖销售的促销形式,以便快速占领市场。商行提成10%是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差额。消费者支付的优惠卡费和商行的加盟费不属于入门性质。公司没有以发展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4、原判认定李国生、许武焕等5人非法获利4300余万元数额错误,该款是市场维护费和活动经费、分红和销售的奖励,不是个人非法获利。5、原判判决由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涉案财产无法律依据。综上,永乾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为,不属于传销行为。原判定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事实和法律上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张桂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具体为:


  1、原判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罪名之前,没有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2、本案案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之前,而原判适用该修正案定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背了从旧兼从轻原则。3、原判判决由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涉案财产无法律依据。4、原判认定其参与双响炮模式没有事实和证据。综上,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请求本院发回重审。


  上诉人谭志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具体为:


  1、谭志欢没有参与商议决定成立永乾公司替代多来福公司。2、谭志欢2007年2月才加入董事会,没有参加之前传销模式的创立、设立和运营等重大事项决策,也没有对之后的公司各重大事项参与决策,仅仅负责财务。3、司法鉴定认定谭志欢非法获利依据不足,获利也与另4位高层有极大差距。综上,谭志欢不是本案的主犯。退一步说即使是主犯,也只应按其所参与决策、指挥的犯罪处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减轻处罚。


  上诉人黎其新称:1、其2007年4月才到永乾公司任市场部经理,不了解公司经营模式,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2、其在永乾公司领取的报酬是工资,没有参与利润分配,没有非法所得。3、案发后主动向公安供出永乾公司有100万元在其提供的账户,挽回了部分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4、本案案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之前,而原判适用该修正案定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背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改判。


  上诉人梁有妹称:1、永乾公司与加盟商行之间订立经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刑法。2、其不构成犯罪,因为不是永乾公司职工。原判以其是管理者家属、消费会员身份认定参与经营活动属于株连。3、其实际获利与原判认定差距很大,且原判认定没有证据。4、原判判决由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涉案财产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本院改判。


  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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